2012年6月,张某、李某就其合伙开办汽配店的解散事宜签订协议,对汽配店财产进行了分配。张某签订协议后反悔,以其受到胁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散伙协议,重新分配合伙财产,李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散伙协议。一审法院判令撤销散伙协议,重新分配合伙财产。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法官提示】
张某主张撤销散伙协议,李某主张散伙协议继续履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散伙协议的效力问题。反诉原告李某的主张能否给予支持应依据本诉原告张某案件的审理结果所确认的合同效力,一审法院在本诉未作出生效裁决之前,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显属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将该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