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李某是一对80后年轻夫妇,双方婚前书面约定,婚后由任某负责还房贷,李某负责家庭日常开支,如有结余,归双方各自所有。双方结婚后,任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双方离婚,李某要求任某偿还借款,任某以其负担房贷数额比日常生活开支大,拒绝偿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判令任某向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又分为约定全部财产共有制、约定部分财产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任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夫妻财产约定,确定结余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他们的约定属分别财产制约定,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虽系夫妻,但双方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任某应当向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