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泽普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经查:原告努某于2010年向某房地产公司建筑施工场地运输了总价为37多万元的木料款,原告努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将木料款折抵为购房款,并签订了二套房屋认购书,但三方未达成书面协议,导致后期既没有向原告努某交房也没有退还木料费,因此原告努某将某建筑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我院。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的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维护原告诉讼权益角度,让原告明白了在起诉过程中漏列了签收木料款的负责人和仓管员的事实,避免了因遗漏当事人而有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努某听取法官释明后立即作出撤诉申请,并另行起诉。庭后,原告努某反复说明正是因为自己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做到知法学法用法,才差一点让自己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并表示以后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