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黄某从努某处购买机动车一辆,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黄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问:黄某与努某,谁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应当确定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主体是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挂靠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形。由于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主向买受人交付车辆后,原登记所有人、原车主及原使用人、出卖方均为名义车主,因他们不是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努某对黄某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