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亲朋好友在一起聚会喝酒,却惹上了官司,这到底是为啥?近日,泽普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于是强某在和亲戚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电瓶车去给奶奶送饭,在途中撞上路边的法桐树上而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同桌喝酒的人在吃饭喝酒期间存在劝酒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予以赔偿,诉至法院。最后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桌吃饭的15人支付死者家属补偿款11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2月15日晚上,是除夕夜,因强某的舅舅何某从外地回来看望病重的母亲,强某的姨夫徐某就宴请亲朋好友20余人在酒店聚餐,期间大家因为高兴互相敬酒。晚上23时许,强某骑电动车在给其奶奶送饭途中撞在路边的法桐树上,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强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强某的妻子、父母以亲朋好友对强某劝酒,且要求强某酒后送饭未充分考虑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同桌聚餐的15人赔偿损失和费用共计484804元。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劝酒的行为,而且强某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其死亡是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其自身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被告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考虑到是亲戚,被告愿意支付原告5万元作为补偿。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15名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1万元作为补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可以控制能力,如饮酒过量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伤害意外,但受害人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行为,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发生意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虽然对损害的结果没有直接的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给予受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所以说奉劝饮酒者,在喝酒时要讲酒德酒风,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