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审结了由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现年62岁,早年从内地来新疆后,一直以打工维持生计,至今未婚,并居无定所,案发前在人民广场一塑料棚内居住。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他人谎称其是退伍军人,可以帮助办理低保,或虚构其过生日需要订购烟、酒、饮料等物品,获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现金、烟、酒、零食等财物,甚至以介绍军人来买凉皮为由,骗取卖凉皮的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0元。被告人吴某某累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520元,吴某某将全部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院综合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判决依法追缴吴某某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年事已高,既没有家人,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居无定所,骗吃骗喝,东诳西骗,最终锒铛入狱。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从吴某某身上汲取教训,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