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并打起了官司。在泽普县法院近期审理此案中,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最终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
据了解,被告梁某在泽普县泽普镇喀尔萨十字路口时,与前面同向行驶骑两轮电动车的原告黄某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黄某左腿骨折,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原告黄某自行委托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各项损失12798.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某认为黄某提出的其它赔偿要求不合理,因此双方对事故赔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泽普县法院法官秦艳红在了解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且双方意见差距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别调解,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积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来做双方的工作。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梁某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